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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程志闪婚闪离的殷秀梅二婚嫁法国贵族,如今她怎样(殷秀梅丈夫及孩子)

殷秀梅与程志闪婚闪离之后,二婚嫁给了法国贵族,虽说她的丈夫菲利普是外国人,但菲利普常年在中国工作,他们的婚姻生活低调中充满幸福。

殷秀梅已年过六旬,可她保养得却特别好,如今她依旧美丽动人。她也一直以优美迷人的歌声,活跃在电视荧屏当中,保持着她对音乐最真诚的热爱。

一、事业

在艺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相声、歌剧、舞蹈等),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都有可能被评为“国家一级演员”称号。殷秀梅就是这其中的一位佼佼者。

殷秀梅是我国内地著名女歌手,女高音歌唱家,曾多次登上过春晚舞台。她的歌声充满震撼,穿透力极强,足以打动每一位听众。可以说,她的歌声,贯穿了一个时代,是那个时代里,一个鲜明的标记。

而殷秀梅在音乐领域有如此成就,离不开小时候成长环境的影响。通过看一些访谈类节目我们了解到,生活中的殷秀梅是一位性格爽朗,且行事执着的人。在事业上她保持了锲而不舍的一面,以至于她在音乐方面,才有如此造诣。

当然,殷秀梅被评为国家一级演员,这与她在歌唱方面的天赋也是密不可分的。年轻时的殷秀梅,就表现出了与众不同的音乐爆发力,14岁那年就已经成为鹤岗市艺术团的演员。自然天成的优势,加之她多年的努力付出,殷秀梅在音乐路上甩开膀子奔跑,最终成为站在音乐舞台上大放光彩的实力唱将。

殷秀梅能歌善舞,她的舞姿与歌声一般优美,特别是她芭蕾舞方面的成就,完全不输给专业的舞蹈演员。如此优秀的殷秀梅,也很快成为了艺术团中一把好手。

有才华的人,总是难以被埋没的。殷秀梅的运气迸发,遇到省歌舞团招人。由于她天赋异禀,才气过人,她在舞台上的表现富有极强的征服力。于是,殷秀梅很顺理成章,被省歌舞团纳入麾下。

此后,殷秀梅以此为跳板,参加各种比赛获奖无数,然而她并不满足于此,继续在歌者的路上狂奔。经过她的不懈努力,后来考入中央音乐学院,成为了歌剧系的一名学生。待得学成归来,殷秀梅的事业再次攀上一个高峰,直到首次被通知参与到春晚当中。

如今殷秀梅从艺接近50年,获得国家级奖项20多次;参加国家级晚会40多次,发行专辑15张,电视音乐录影带20多部,演出多部歌剧,多次举办个人演唱会,上春晚的次数更是多到不清。她“国家一级演员”的称号,实至名归!

二、婚姻

网友对殷秀梅感情生活方面的关注,似乎一点都不少于对她事业方面的关注。

前面我们曾提到,殷秀梅性格豪爽,这种性格的殷秀梅比较“爷气”,虽然很容易交到朋友,但却难遇到人生中的另一半。加之她耽于事业,因此直到30岁之前,一直是单身状态。

殷秀梅的第一任丈夫是同行程志。

程志也是一位歌唱演员,他是一位男高音。两相识后,在朋友们的撮合下走到了一起。

程志生于1946年,足足比殷秀梅大了10岁。因为当时他们的婚礼比较仓促,殷秀梅甚至都没准备好,就草草步入婚姻,成为人妇。因此对程志多少还有些陌生的殷秀梅,结婚当天就有些后悔起自己的这桩婚事。

当然,那个年代,即使有对婚姻不满的想法,顶多也就只限于思想的层面。所以,殷秀梅即便对婚姻不满,也绝不可能做出逃婚的事情来。

殷秀梅也想过,要跟着程志踏踏实实过日子,但是两个人的性格冲突,却是她始料未及的。结婚后,面对的就是柴米油盐的琐碎生活。渐渐地,两人归于平静的婚姻里,发现彼此间的不和之处越来越明显。

当夫妻矛盾发展到一种难以调和的地步,最好的方式无异于结束这场婚姻。所以,殷秀梅与程志的闪婚里,或许早就注定了他们迟早会等来离婚的一天。

离婚之后,殷秀梅独自生活了8年。直到有一次,她在一次乘机时,遇到了菲利浦。

此时的殷秀梅更加成熟,特别是她对婚姻的解读,也早已不同于往昔。

可以说,殷秀梅和菲利浦是冥冥之中注定的一对。他们俩浸进如糖似蜜般甜美的恋爱中,经过了2年的相处,最终携手步入了婚姻礼堂。

有意思的是,直到结婚之后,殷秀梅才知道,自己所嫁之人,是法国名门望族中的一员,但殷秀梅并未因此在丈夫面前自卑。她反而坚持做好自己,并与丈夫约法三章:两人不生孩子,她不会改变自己的国籍,以后她也不会定居法国。

令人没想到的是,面对这些要求,菲利浦竟毫无反对。不仅如此,为了爱情圆满,菲利浦甚至从法国来到北京定居,和殷秀梅过着甜蜜的二人生活。不难看出,殷秀梅这次是嫁对人了。

结语:

殷秀梅已经64岁,如今她事业和爱情双丰收。人生如此,也当很知足了。

能被称为“国家一级演员”,就说明是对国家文艺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

其中包括演员、相声、喜剧、歌剧、舞蹈等等。

这位女高音歌唱家殷秀梅,她也是有着“国家一级演员”的称号。

她的经典歌曲是一个时代的回音,而她的歌声大气磅礴、震撼人心,深受群众喜欢。

出生于干部家庭的殷秀梅,从小深受家庭环境影响,妥妥的女汉子一枚。

性格直爽、快人快语,但也很倔强和执拗,如此性格让他收获很多朋友,不过也带来很多麻烦。

因为在唱歌方面极富天赋,在家人的支持下,14岁的殷秀梅考入艺术团。

经过多年培养和磨练,殷秀梅艺术天分被彻底激发,唱歌好听,芭蕾舞蹈也是一枝独秀。

如此优秀,当然也是团里的一把手,后来殷秀梅又被省歌舞团招入,成为一名独唱演员。

1979年,殷秀梅为电视剧《有一个青年》献唱,一首《青春啊,青春》让她红遍大江南北。

小有名气之后,她又趁着热度参加各种唱歌比赛,在第一届青春歌手大赛中还拿到大奖。

不甘现状的殷秀梅,又努力考入中央音乐学院歌剧系,学习美声唱法。

学业完成后,殷秀梅的事业更是一路高歌猛进,一首首歌曲让她名利双收,还多次登上春晚舞台。

虽然事业有成,但在个人问题方面殷秀梅一直未解决。

因为性格问题,身边的男同事和男性朋友只是把她当兄弟,又一直忙于事业,直到30岁才结婚。


在朋友的撮合下,殷秀梅和男高音程志稀里糊涂走到一起。

而程志比殷秀梅大好几岁,家里又着急催婚,在一起没多久就举办了婚礼。

但在结婚当天,殷秀梅就有些后悔,毕竟相识太短又不深入了解,她不知道程志能否给自己幸福。

越想逃婚的想法越上头,但碍于面子问题,殷秀梅还是与程志完成了婚礼。

既然木已成舟,殷秀梅也是想着和程志好好过日子,但两人的性格悬殊太大。

一个静一个动,根本相处不来,随着矛盾越来越多,日子真的过不下去了。

最终两人和平离婚,这段闪婚闪离的婚姻就此结束。

这一段失败的婚姻,让殷秀梅心中对婚姻产生了抗拒,之后8年都未再碰过感情。

直到在飞机上邂逅法国人菲利浦,这才让殷秀梅的心中重新点燃对爱情的渴望。

菲利浦和殷秀梅一见钟情,相恋2年后步入婚姻殿堂。

直到结婚,殷秀梅才知道菲利浦并非一般人,而是法国名门望族。

尽管身份有悬殊,殷秀梅也并没有因此感到低人一等,反而坚持做自己。

结婚后,她和法国丈夫约法三章,不生孩子,不改国籍,不定居法国。

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要求似乎有些过分,但菲利浦一口答应。

而且婚后,法国老公菲利浦对殷秀梅十分宠爱,甚至甘愿来到北京定居。

不过遗憾的是,两人至今没有自己的孩子。

如今的她过得很幸福。因为她嫁的法国贵族老公对她很好,所以日子过得很滋润。 如今两人的感情也是很甜蜜的,而且对方也愿意为了她来到北京定居,并且还生下了自己的孩子 生活很幸福。两人是跨国恋,最终法国老公选择跟她生活在中国,没要孩子,现在仍然很恩爱。

一、结婚条件

1、实质要件

(1)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未满18岁、女未满15岁,不得结婚。但出于重大原因,结婚举行地的共和国检察官同意免除年龄限制的除外。

(2)双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结婚须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对缔结婚姻意见不一致时,仍产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达意愿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得结婚。

2、形式要件

(1)无论普通的婚姻还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须在合格的民事官员面前按照规定的形式举行隆重的庆祝仪式。

(2)结婚的告示必须在市政厅的入口处公布,要求至少在举行结婚仪式前10天公布,这样任何阻碍结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严重阻碍结婚的事由,结婚的告示将被取消。

(3)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市政官员提供出生证书(3个月之内签发的)、医生的证书(2个月之内签发的)证明他或她已经进行了医学检查。

(4)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前财产协议。

(5)结婚仪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厅举行,要求有2个或2个以上的证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结婚和死亡的登记官签发结婚证书。

二、无效婚姻

法国只有无效婚姻的规定,而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婚姻无效:

(1)未经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2)在应得到父与母、直系尊亲属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情况下,未经此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3)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

(4)未经同意,无结婚合意的婚姻;

(5)结婚时本人未到场的婚姻;

(6)重婚的婚姻;

(7)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间产生的婚姻。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婚的条件

法国的离婚法具有有责主义和破裂主义并存的特点。该法第229条规定:“下列情形得宣告离婚: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过错。”

1、因夫妻双方互相同意而离婚。

因夫妻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又分为两种情形:

(1)协议离婚。

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请求而离婚,夫妻双方无须说明离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确定离婚后果的协议草案,请予批准即可。

法律对协议离婚有下列限制:

第一, 结婚时间的限制,即夫妻双方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

第二,考虑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双方坚持离婚意愿,法官应当指出,他们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原来的共同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

第三,离婚后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确认双方达成的离婚后果的协议对子女利益或者对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护不够,得拒绝认可并且不宣判离婚。

(2)认诺离婚。

夫妻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而离婚的被称为认诺离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体的事实证明其不能忍受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请求离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对法官承认此种事实,法官得宣判离婚而无须对双方分担过错进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认此种事实,法官不得宣告离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如夫妻事实上分别生活已达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续中断而请求离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达6年,并且此种损害将来也无法康复,另一方得请求离婚。

3、因过错而离婚

法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复严重违法婚姻权利与义务得事实,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时,得请求离婚。”例如,配偶一方被处以刑罚,另一方配偶得请求离婚。

(二)离婚的程序

在法国,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才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离婚及其后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过错请求离婚得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试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诉讼之间再次试行。

四、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

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根据法定财产制或夫妻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形式,产生不同的效果。

配偶双方可以在离婚判决下达前久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协议,或者由离婚判决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在进行夫妻财产清算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公布所有的相关动产和不动产。如果一项财产不在婚姻财产中予以公布,则会导致拥有该财产的一方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一是离婚过错赔偿,二是离因赔偿。前者以离婚过错存在为前提;后者以离婚导致双方生活条件产生差异为依据。

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受领补偿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况而定,还应考虑双方离婚时的情况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情况的变化。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确定补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此合意经法官批准认可,即具有与法院的判决同样的执行力。如法官认为合意有失公平,应当拒绝认可。

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抚养

法国法律规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完全负有救助责任。如果时因对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而宣告离婚的,救助责任包括负担有病的一方配偶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

救助义务,以抚养金形式履行。抚养金数额可以根据夫妻各方的财力与需要加以变更。

如作为抚养金债权人的一方再婚或公开与他人姘居,抚养金当然停止给付。

如作为抚养金债务人的一方死亡,抚养金的给付由该方的继承人负担。

七、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父母无论是否有监护权或其他权利,仍然有抚养子女的责任。

抚养费的数额由法官决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给付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给付授权监护孩子的其他人。

在抚养费的计算上,法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如果父母的经济能力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了改变,则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随之改变。

没有最新,目前的婚姻法还是下面这个时间的,还在使用。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在法国结婚后如果婚前没有签订任何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在今后,如离婚或男方去世女方将一分钱的遗产也没有。所有财产将由孩子继承,而且其财产将由国家直接支配给孩子。妻子没有任何的继承权和这笔钱的使用权。我产生了很大的怀疑, 不相信法国有这样的婚姻法。请在法国的朋友或了解相关法国法律的朋友指点一下。谢谢了。。。。。。。。 不知 可以,分居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只是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一个标准而以,一般规定为两年。《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