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公证处的公证不服的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本文由作者笔名:律临毛永兵律师 于 2023-01-16 20:46:17发表在本站,原创文章,禁止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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