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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被判刑15年吗(周立波在美国被起诉)

没有,无罪释放了。

2017年1月19日,周立波在长岛被捕,被警察搜出枪支和可卡因;1月20日,周立波在缴纳保释金后,在其夫人和律师陪同下离开 ;6月,他涉嫌诽谤律师。2018年6月4日,纽约州拿骚县地区法院第11次开庭,庭审宣判无罪。

扩展资料:

2017年1月19日,周立波在美国纽约长岛拿骚县被捕,被警察搜出枪支和可卡因。 拿骚县警察局发布的新闻公报显示,警方在对周立波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时,发现一只黑色手枪枪套,一把装有子弹的手枪,还有两个装有可卡因的透明塑料袋。

周立波被指控非法持有管制药物、非法持有枪支、开车使用手机等罪名;1月20日,周立波在美国纽约州拿骚县地区法院接受传讯,在缴纳5000美元保释金后,在其夫人和律师陪同下离开,法院在2017年3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 当天,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发表声明,证实两名中国公民被捕并将及时提供协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周立波

没有

2018年5月24日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美国纽约第十次庭审,庭审中法官判定警方拦截周立波所驾驶车辆行为合法,但之后的搜车行为不合法,所以因搜车而发现的车内枪支和毒品均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另外,经过检验,周立波车上的枪支和毒品并无其DNA。法庭方面还表示,接受周立波方面提出的警方证据违法的撤案动议。

2018年6月4日第11次开庭,周立波承认开车打手机,其因交通违章受罚150美元。加上诉讼相关的其他费用,周立波共缴纳了238美元。其他所有的指控都不成立。庭审结果宣判正式撤销周立波持枪涉毒案,检方选择撤诉,法官判周立波无罪。

扩展资料

美国时间2017年1月19日凌晨,中国知名脱口秀演员、“海派清口”创始人周立波因驾车“蛇行”,在长岛莱亭顿被纽约州警方拦下。随后,警方在周立波驾驶的车内,搜出一把上了膛的手枪,以及两袋毒品。

周立波因涉嫌藏毒持枪,在美国被长岛大陪审团起诉,被控二级非法持有武器、非法持有枪械、四级非法持有武器、七级非法持有管制药物及违反交通法规5项罪名。官方称若最重控罪二级持有武器罪名成立,他将面临3年半到15年监禁。

针对网上谣传他被判41年监禁,周立波也在元旦发布视频,显示他走在曼哈顿街头,对着持手机拍摄者声称,如果大家都认为他被判坐牢,那自己能到处溜达就叫“保外旅游”。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周立波因在美涉毒持枪被控5项罪名最高或判15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搜索头条-周立波第11次庭审宣判 检方撤诉周立波持枪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周立波涉枪案撤诉 律师:枪支上没有周的指纹与DNA

周立波在美国涉嫌非法持枪,吸毒的案子终于有新进度了!据报道,周立波若罪名成立,将面临最高15年的监禁!所谓立波有难,八方支持,网友纷繁点赞!

去年周立波在美国开车被警察缴到非法枪支和毒品,这下的脸丢到了国外,国内网友均表示周立波不要回来了,赶紧坐牢吧!

不过从出事到如今,周立波都承认认罪,还说本人是无罪的,对判决有自信心!引来网友的厌弃。

周立波的人品可是说是他本人打碎的,把观众缘都赶走,曾经就由于嘴毒挖苦郭德纲而遭人骂,他自我觉得棒棒哒的说看春晚的都是农民,以为本人高人一等。

此时,间隔当初周立波被捕时间隔整好一年,这一年,周立波因被保释固然并未在监狱中等候,但是却是限制了他的人身自在,所以一整年他都没有回国。

在美国的这一年,也是他饱受非议的一年,有人说他被朋友出卖而背了黑锅,也有人以为他不断旁若无人,如此下场也是咎由自取。可能他不断就是一个比拟受争议的人,自从当年他掌管的《壹周立波秀》而红后,外界便没有中止对他的谈论,只是随着他在美国的被捕后,有关他的新闻简直都成了负面的了。

而这一年中,身在大洋此岸的他自称本人过的很好,而且很酷爱本人的国度,更是在8月份中由于他怒撕红会而再次得到网友们的力挺。其缘由便是当时九寨沟地震时由他自己所捐赠的120万元的款项,而红会却称没有收到,在网友误以为他并没有捐款而怒骂的同时,剧情反转,原来是钱款延伸到账,这也让众多网友再次力挺周立波。

说到捐款,恐怕文娱圈中少有像周立波这样捐款的方式,当初他与妻子结婚所收礼金,全部用于慈悲事业,连崔永元也说,这是一场披着慈悲外衣的婚礼。而他自己也没有想因他的捐赠而来取得网友的赞誉,他在微博中曾说,我的爱国并不是以我的捐款数来证明的,而是以我的剧场,以我节目中的价值观来证明。

但是他所谓的这些价值观却由于他的美国的被捕而被本人摔了个粉碎,一时间关于他的负面行动布满整个网络,人设崩塌的速度比他当年的走红愈加疾速,而他的人品也因当初两次背叛前妻而最终选择了和富商胡洁结婚备受网友批判,网友都谈论称,一个在本人最落魄的时分协助了本人的妻子,为何在胜利后没有感恩报答,反而去追求一个富商女。

不过如今的周立波也顾不来那么多的谈论了,这次他在美国开庭后的不利音讯不知能否让他有所感悟,或许他的人生中有做的好的一面,但是也有一些确实是做错了,可能是他的放纵不羁最终让他吃到了苦头,假如这次他全身而退我想他肯定会有所收敛,假如这次真的入狱,不知以后的他能否还会有当初在舞台上的自信与霸气!下面我们就来清点周立波有哪些黑点。

黑点一:丢弃糟糠妻,傍上大富婆

周立波与前妻张洁早在1990年就认识了。当时年长六岁的张洁不顾家里人的激烈反对,当机立断的嫁给了周立波 。但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两年就亮起了红灯。

在2001年到2009年期间,两人又阅历了复婚到离婚等吵吵闹闹。直到2010年,周立波遇到了现任妻子胡洁。虽然与前任妻子只差姓氏不同。但是这个胡洁却不简单,听说她是浙江知名女企业家,身家上亿!怪不得说周立波傍富婆。

黑点二:疑是有毒瘾,辩白说醉酒

周立波跟前妻闹翻后,后者在博客上放出一段视频。画面中周立波神态恍惚,与毒瘾发作的状态极为类似。但在之后的采访中,周立波竭力承认,简称是本人酒后失态。

黑点三:搞道德绑架,逼别人认亲

在周立波掌管的一档叫《中国幻想秀》的节目中,一个女孩由于幼年时惨遭亲生父母丢弃,长大后回绝与亲生父母相认,这本是人情世故。可是周立波却一再请求女孩认亲,并批判她自私狭隘。网友纷繁以为周立波在搞道德绑架。

周立波黑点多多,或许是媒体在捕风捉影。毕竟早前也有报道周立波捐款捐物,热心公益,更是把海派清口发扬光大。此次不知判刑结果如何,但周立波只怕难以翻身了。

  (一) 《广告法》
  我国《广告法》在第3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成为我国虚假广告受害人追究民事责任的基本条款,也成为明星出演者逃避广告民事责任的隐形条款。《广告法》明确了哪些主体在虚假广告中要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那么,在《广告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主体,比如广告节目的出演人,包括明星、专家、名人,不管其在虚假广告活动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了什么作用,都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多对自己的不适当的行为承担道德的、伦理的责任。
  (二) 《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则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个案,明星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如果是虚假广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虚假广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是否为虚假广告,成为了明星代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 《民法》
  在《民法通则》中则规定了明星代言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很显然,明星代言行为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明星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明星代言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明星代言人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过错;2、侵害事实;3、因果关系。 《宪法》~~   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代言广告,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国外早已有之,然而,近年来新兴医院事件、亿霖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层出不穷,这些事件使得公众熟知的明星们站到了风口浪尖上。尤其是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些事件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使他们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笔者不怀疑媒体有炒作之嫌,但基于职业习惯,更有兴趣将明星“代言门”问题引入法律场域加以思辨。
  一、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的占有份额往往成为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也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是:品牌借明星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然而,由于代言广告过分夸大产品的功能与品质,在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而且由于给部分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害。在谴责商人无良、政府失察之余,我们更须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我们知道,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而这笔代言费并非像明星们认为的那样:是商家自己出资给付的。而事实上, 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因此,虽然,代言明星没收消费者钱,也没做产品,更没卖产品,根据现有法律体系从技术上分析,明星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既然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引起公众指摘,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然而,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乃是法律基本原则,高额代言费对应几近于无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法律技术的适用结论与法律原则的内在精神发生了背离,不能就以此表明纯粹根据法律技术推理的合理性。

  这首先关涉到法理学上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论。一般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制不是无界限的,法律必须尊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此固有理,但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领域,一些重大的、关乎公益的道德问题往往也上升为法律问题。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可知,这不但是起码的商业伦理,也是基本的法律精神。不能仅仅放任处于彻底的商业逻辑支配之下,更应该将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且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利益与责任的平衡,在明星广告泛滥的当下,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事实上的合理性。

  二、明星代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在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毕竟是特殊法,适用的范围也更加有限,除此之外,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规定几乎属于空白。

  基于此,笔者主张再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具体审思。民事主体之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种主要类型。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其成立是要约与承诺的合意,但明星代言的本质与合同迥异。首先,明星与特定的消费者并不属于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其次,明星代言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因素, 更没有与消费者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图;再者,明星代言通过媒体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这与要约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特征不符。那么明星代言是否适用侵权法那?毒奶粉致婴儿肾衰竭,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定侵权类型,法定责任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从字面上看,代言明星并不在责任主体之列,根据“法无明文不加责”的原则,法律上似乎无从非难明星。

  笔者以为,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仅仅靠道德来调整是不足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的。不能让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们的行为游离于法律责任的藩篱之外。但是,侵权的救济手段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问题:若为一般侵权,那么即使存在问题产品,存在对公众的致害后果,但是这种后果与明星的代言行为似乎毫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一般侵权,而在几种特殊侵权的规定中显然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款。

  然而不问良莠唯利是图的代言行为已经使得伪劣产品大行其道、流毒更广,从损害控制的目的出发,明星代言需承担一定的“准侵权责任”。而法律技术上的问题我们可通过扩张解释来实现。

  1、主体上的扩展解释。在如潮水般的代言广告中,我们发现不仅仅是明星,在关系到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甚至所谓的专家、学者也不乏之,如果仅仅局限于明星这一狭小领域,显然不能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所以应该对“明星”做扩张性解释为:为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对人们的心理起到一定引导、暗示作用的社会公众人物。

  2、通过对产品责任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代言行为视为“准销售行为”。这种主张绝非荒谬。其一,收代言费时依据商业规则,代言产品出现事故时却援引道德庇护,这种双重标准有违“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二,高额的代言费意味着明星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明星在代言时即应当对可能的产品责任有一定预见。其三,明星代言行为属于间接致害行为。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以来,明星借助各种媒体已深入社会生活,吸聚公众信赖,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行为的诱导或强制作用不容否认,社会观念上已逐渐认定明星代言与产品损害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同样是具有合理公信力的中介行为,明星代言也应与时俱进地纳入侵权法视野。

  3、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实行差异性的归责原则。根据法学上的共同侵权理论,若明确规定代言问题广告当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过重。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产品责任中,明星与制造者、销售者所处的角色、地位毕竟不能一视同仁。认为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该不同于生产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明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可能导致让明星去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因此承担“差别责任”。

  这种“差别责任”应当将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种类扩大到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不仅仅是“过失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上“过失责任”的范畴。

  首先,依笔者之见,应当区分明星的主观心态并依据广告代言人他或她所代言的产品与人的权利的密切程度的不同或广告对象的不同来详定法律责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般说来,食品和药品,这些东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于这种与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的广告代言人,法律应规定承担“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还是有些偏轻,而不是过重。这样做是不是太严格了呢。一点都不严格,在有些国家,食品代言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些国家干脆规定严格禁止代言药品广告。

  其次,还应当从广告对象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实行差别责任。比如对象为儿童或老年人的广告,其责任就应当加重。这个原则在很多国家就是这样适用的。这种差异性也应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对应。比如代言内衣广告的责任应当重于代言外衣广告的责任。与此类似,代言与皮肤密接触出的化妆品广告的责任就应当重于代言其他与人身没有接触的产品的责任。

  如果确无过错,则应当在实际取得代言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在制造者、销售者或保险公司(如有责任险)无力赔偿情况下始引发这一责任。从合理分配责任的角度来看,较之比照产品责任的思路,也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