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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收费票据可以报销么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图解(门诊收费票据可以作为发票报销吗?)

  • 龙丶总督察龙丶总督察
  • 驾考
  • 2023-03-21 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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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 门诊收费票据 三联电脑打印纸

门诊收费票据是发票吗可以报销吗

不可以。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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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费票据是发票吗?能报销保险吗

医院收费票据是发票,能报销保险。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2〕73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因此,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一图读懂门诊收费票据

卫生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是发票吗?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卫生医疗收费专用票据不是发票,卫生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可以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扩展资料: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票据是发票吗

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票据是可以用来报销的凭证。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因此在看诊付费后,如果有报销需求的话可以保留好相关票据,如果涉及到网上电子付费,可以之后再向医院申请补打报销凭证。

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规定,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一)诊察费;(二)检查费;(三)化验费;(四)治疗费;(五)手术费;(六)卫生材料费(七)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八)药事服务费;(九)一般诊疗费;(十)其他门诊收费。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医疗收费票据能做报销吗

医疗收费票据能做报销的。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1、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2、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4、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5、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哈医大一院门诊收费全部启用电子票据